解析: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存在,应首先寻求开发商的协助处理。购房者与开发方有着明确的契约关系,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寻找开发商的支持便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主要生产及销售主体,他们需对此类商品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若开发商最终答应为购房者提供经济赔偿,则开发商会进一步根据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依据合同约定向责任方追讨赔偿。
倘若开发商无法妥善解决问题或者未能满足购房者的期望,那么当事人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机构申请组织更深入的评估调查,或者向相关建设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反映。在此情况下,居住者亦可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关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测,而这类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亦可被视为民事赔偿纠纷中的有力证据。
若以上方式均告失败,购房者有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自身利益诉求,向法庭提起仲裁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开发商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并尽快解决问题,以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