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正常情形下,工伤保险一经审核通过,通常不得随意撤销。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乃是依据法定程序以及相关证据作出的。
不过,若存在如下特殊情形,则可能出现变数:诸如审核期间存在重大失误,像关键事实认定有误、证据伪造等情况;或者发觉申请工伤保险的行为涉及欺诈、违法等状况。
若您认为有撤销的必要,就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与合法的理由,并且按照相关程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总而言之,撤销之事并非轻而易举就能施行的,必须有充分的法定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