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伙企业对于第三方所负有的责任,通常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到显现:当合伙企业与特定的第三方建立了诸如贸易交易、提供服务等商业行为或者出现了由于经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若该笔债务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之范畴,则无论合伙企业的股东之间关于债务分配方面是否存在内部协议,均应优先使用其全部可支配的财产来加以清偿。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内部协议并不能够作为主张,来抵抗那些公平公正且具有诚意的第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