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案人员被指控存在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且其危害性相对较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可能获得赦免,此时检察机关便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例如,假设嫌疑人属于初次犯错,又主动投案并争取立功机会,为补救已造成的环境破坏而主动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全力恢复环境质量以及消除潜在的污染隐患等,综合这些情况后能够证实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