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若夫妻间的情感关系并未达到破裂程度,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选择不作出离婚判决。例如,双方仅是偶发的口角纷争,抑或是存在一些可以通过沟通解决的矛盾冲突,然而他们仍然保有共同生活的愿望与可能性。再者,如若提出离婚诉讼并非源于真正的情感破裂,而仅仅是出于其他非正当的动机或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