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之后,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总共期限是30天,检察院接到公安的申请后,又有7天的审查、决定时间。因此,从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长期限是37天。
如果您37天还没有收到逮捕令,可能是因为案件还在审查过程中,或者检察院尚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