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事先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情形之下,并且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也无任何附加协议,按照惯例,通常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如放款人要求借款人从逾期还清欠款之日起按照借用期间的利率支付占用这段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然而,倘若借用期间的利率亦未有任何明确约定之条款,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可能根据借款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尚未就借用期间的利率达成共识,迟迟未提供逾期利息的具体设定这一事实,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清欠款之日起参照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来计算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清欠款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亦将会对此给予支持。总而言之,若事先未对逾期利息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