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乃各种致伤因素引发之原发性损伤或由原发性损伤演进而来之并发症,此类伤害程度尚未危及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同时,伤后遗留下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微受损,或对其个人外貌产生微弱影响。在此伤害级别之下,对于具体的判断标准有着相对较为繁琐的规定。诸如:面部单一创伤创口或瘢痕直徑大于等于4.5厘米;面部多处创伤创口或瘢痕累及总长大于等于6.0厘米;头部创伤创口或瘢痕直徑大于等于8.0厘米;四肢皮肤单处创口或瘢痕直徑超过
10.0厘米;以及身体多处不同部位的创伤创口或瘢痕累积总长大于等于15.0厘米等。然而,最后确实定该伤害级别的责任归属,必须根据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依据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展开严谨且专业的鉴定过程。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在于,身体各个部位的损伤其具体衡量标准亦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