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凡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且纠集众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或以此行为作为生活来源的,均将构成赌博罪。通常情况下,对此类犯罪者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责任,同时处以罚金。
然而,若出现以下六种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果,则其面临的刑罚也将会升级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犯罪分子在长期的赌博活动中,通过抽头获利的总额已经累积达到了人民币30,000元及以上;
第二,犯罪者所涉赌资总额已超过了人民币300,000元;
第三,参与赌博活动的总人数已超过了120人次;
第四,犯罪者通过搭建赌博网站,并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服务,从中非法获得的收益已经超过了人民币30,000元;
第五,犯罪者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非法所得金额亦已超过人民币30,000元;
第六,犯罪者为某赌博网站招揽下级代理人,下级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接受投注,而犯罪者本人又从中获取收益,且该收益额已超过人民币30,000元。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情节与因素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