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下,刑事诉讼程序通常规定了公安机关申请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在这三十七日内,是否对该名嫌疑犯进行逮捕的最终裁决权属于检察机关,并不由负责最初案件调查与取证的基层派出所机关执行。派出所的职责主要针对案件的前期侦查工作,并在相关侦查活动结束之后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供其审阅与审批。然后,检察院会基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质量进行全面性的评估,以此来决定是否需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当检察院判定犯罪嫌疑人为重大犯罪分子(如涉嫌开设赌场罪),并且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有必要进行逮捕时,他们就会批准逮捕的请求。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检察官可能会否决这个逮捕请求。因此,不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法律条文上都明确表示,拘留的人员是否将会面临逮捕的审判,是由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警方提请逮捕的证据的充足程度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