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债权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夫(妻)偿债行为显失公允时,首先应当仔细分析债权人提交的所有相关证据,并且找出其中存在的疑点和缺陷。这些疑点或缺陷可能表现为证据不够充分、与债务关系证明力不紧密,又或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严格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应当积极采取行动,搜集并整理出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例如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活动、家庭日常开支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