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居间合同当然是能够得到解除的。关于居间合同之解除,以下情况均可作为其法定情形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经过反复磋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基于其他双方自愿协商解除所需条件而决定解除居间合同,这种情况便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范畴;
其次,如果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灾害、政治动荡或社会变革等非人为因素使得居间合同约定的预期利益无法得以实现,那么也可视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不可抗力解除。再者,若在居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之前,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那么这也构成了一种法定的解除情形。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在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且经过催告之后,该方仍未能在适当合理的时间内履约,那么这同样属于一种法定的解除情形。
最后,如果合同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而且在受到了催促之后,即使在合理期限之内仍未履行债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居间合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这也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