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在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之际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依据当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这主要是由于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其自身的劳动权利与利益受到了特别保护。在这样特定的状况下,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自然延续到相关条件消除之时再予以终止。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持了她们对稳定工作环境的需求得以满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