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续约补偿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应将个人所获得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其在原企业中所服务的工作年限,并以此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度工资、薪金收入,然后依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工作年限超过了12年,则可直接按照12年来计算。
其次,对于那些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又重新任职或受雇的人员来说,已经依法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无需再与他们在新岗位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以补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