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债权追偿期限的问题,其中通常所提及的两年时长,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广泛应用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债权人明确了解或理应知晓其自身权益受损以及义务承担者之日起,开始进行以年份为单位的计算周期。例如,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明确约定,则自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便可作为计算起点;反之,若未有任何具体约定,则需自债权人首次提出权利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两年时间内,若债权人曾向债务人提出过权利主张,或者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债务,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被中止,并需要重新开始计算新的两年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