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即便仅以单一配偶之名义进行登记,通常亦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面临售出房产之际,原则上需经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并分别签署相关文件。若有一方未经授权便私自出售该房产,这无疑将导致严重的法律纠纷。然而,倘若购房人出于善意且已按市场公允价格支付款项,同时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那么另一方可能无法成功索回所购房屋,但仍有权向擅自出售房产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