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医疗期届满之后,若用人单位选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便应对该员工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此种经济补偿的形式为按照员工在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标准。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将其视为已工作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然而,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就必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来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