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告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应严格遵循特定步骤,首先需在提交答辩状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此案的法院提出。在阐明其观点时,必须明确指出其认为受诉法院无权审理该案件的具体原因及依据,例如,案件应交由其他法院进行审理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此外,在提出异议时,还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自身的论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非是为了故意拖延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