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考虑到拆迁房尚未获得所有权证书,一些情况下,这些房屋仍可由法院实施强制措施。即使拆迁房未办理产权手续,若拥有合法的拆迁安置协议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文件来有效证明其归属关系,且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其他无法执行的法定因素制约,那么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法院仍有权对其进行实施。然而,在权属关系模糊或存在其他纠纷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此类强制执行行动受到某些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