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能否执行
当特定情况出现时,不动产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亦可作为强制执行物件予以处理。
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持有人无视已形成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决,导致其未能尽到应尽之义务,此种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流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以法定手段来实施强制执行。
其间,法院可以实施查封、冻结资产、直接划拨等一系列操作措施,以此,实现针对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那部分经济财产,包括其合法拥有的拆迁安置房以及因出售该类房产而获得的款项进行强制收回。
然而,若迫不得已必须出售该安置房,则需确保它并非被执行人赖以为生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方得以对这类房产实施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安置房能否执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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