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时,确实拥有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的权力。然而,实施此项权利需满足特定的条件。从大方面来看,如若被执行方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蓄意逃避执行工作的进行,抑或存在干扰、阻碍执行的不当行径,则必要时刻,法院有权对其实施拘留。尽管如此,法院在决定是否实施拘留行动之际,会全面权衡各类相关因素,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得以充分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