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种房产证书上并未出现配偶姓名的婚前房产状况之下,通常是允许进行房屋出售交易的。这主要由于婚前房产在法律意义上往往归属于个人所有物,产权所有者具有绝对的自主权力来决定如何处置该项资产。
然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偿还贷款等相关事宜,那么就有必要对配偶所享有的权益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