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伤保险金给付案件里,原告往往是自认为合法权益未受保障,应得工伤保险金却未得到的一方。这一方可能为工伤职工本人,也可能是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便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倘若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然而社保经办机构却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亦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具体的原告身份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关系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