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可以向其中一方追讨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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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可以向其中一方追讨问题带来帮助。
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可以向其中一方追讨

一、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可以向其中一方追讨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善意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追讨,也可以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追讨。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对方不知情也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可以向其中一方追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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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能否追偿,向谁追偿?
[律师回复] 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能向其中生存的一方进行追偿或者向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进行追偿。  《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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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起诉追讨孩子抚养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等身份信息 法定代理人: 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母亲(或父亲)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等身份信息 被告:写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亲(或母亲)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等身份信息 一、请求判令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多少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某年某月某日,某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当时,判决原告跟随母亲生活。现因原告母亲下岗失业,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原告也正在惭惭长大,各种开支与日俱增,目前,依靠母亲打零工的收入已难以维持生计。按法律规定,被告同样具体有抚养原告的义务。但原告母亲直接找被告支付抚养费常遭拒绝。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一方是否应该追讨
[律师回复]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 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 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 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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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能够向其中一方追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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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追讨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追讨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如何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追讨债务吧。
一、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追讨债款。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起文明诚信观念,营造出欠债不还可耻的社会氛围,用社会敦促欠债者按期偿还债务。
2、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风险意识。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列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
3、加大对恶意欠债者处罚力度,对于那些采用欺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借款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建立社会信用机制,将恶意欠债者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实现与金融机构、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
5、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机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登记回告制度,流动人口管理机关定期将流动人口的情况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司法机关掌握被告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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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非法集资追讨怎么追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非法集资有什么办法追讨呢? 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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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追讨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追讨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如何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追讨债务吧。
一、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追讨债款。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起文明诚信观念,营造出欠债不还可耻的社会氛围,用社会敦促欠债者按期偿还债务。
2、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风险意识。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列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
3、加大对恶意欠债者处罚力度,对于那些采用欺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借款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建立社会信用机制,将恶意欠债者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实现与金融机构、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
5、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机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登记回告制度,流动人口管理机关定期将流动人口的情况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司法机关掌握被告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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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款可以向其妻子追讨吗
夫妻其中一个如果在还没离婚的时候自己一个人借钱花,那这笔债要是用在家里日常开销上的,就得算是两个人一起背的债。所以如果老哥(或老妹)欠下的债真的是用在家里日常生活里的,那么你就有权找他(她)老婆要这笔账。不过嘛,要是这笔债比家里日常开销还要多的话,那基本上就不能算作是夫妻俩一起欠的债了,除非那个借给你钱的人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债是用来给你们夫妻俩一起过日子、一起做生意或者是你和你老婆都同意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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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方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孩子上大学或老人治疗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深造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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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方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孩子上大学或老人治疗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深造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方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孩子上大学或老人治疗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深造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方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孩子上大学或老人治疗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深造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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