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乃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之一,其成立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次,在主观心态上,行为人必须存在过失,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但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到这一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却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存在不履行、错误履行或放弃履行其应尽职责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失。
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至少1人的死亡,或者3人以上的重伤,或者9人以上的轻伤,或者2人以上的重伤以及3人以上的轻伤,或者1人以上的重伤以及6人以上的轻伤;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人民币,那么就符合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