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走到尽头之时,对于丈夫所背负欠其妻子之债务,应依据借款之特性及相关实情进行妥善处置。若此负债为夫妻二人直接订立并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确认条款,则丈夫需严格依照先前约定向妻子予以清偿。然而,若该项债务乃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推进相似事业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识所产生,即便是在离婚之后,双方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分配财产之际,应对该等债务有所顾及,让具备偿还能力者独立偿还或是由各方以平等之份额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