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即便在获得了取保候审的待遇之后,仍须严格遵守与此相关的法规和条令,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者县城;在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在此过程中,案件将持续进行深入的侦查工作,若经证实证据确凿,则有可能被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积极配合调查并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那么在量刑环节上或许会得到相应的减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