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轻微刑事处罚的情况;或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正式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其与社会产生实质性危害的前提;以及患有严重身体疾病导致无法自由行动,或生活无法自理,甚至孕妇、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人群,即使他们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依然能够处于安全状态。此外,若被拘留的期限已到,但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充分解决,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来配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批准实行取保候审的权利归属于司法机构,他们将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严谨的评估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