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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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取保候审范围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取保候审范围有哪些

一、取保候审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申请。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的可以申请。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导致社会发生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但是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分别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哪些情况收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予以收监: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四、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取保候审范围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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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它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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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的经营范围属于经营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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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而且在具体适用上,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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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迳行裁判迳行裁判也称为不开庭审理,就是不同时传唤当事人、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判。关于迳行裁判,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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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迳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只有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适用迳行裁判,迳行裁判只是上诉案件审理的补充方式。经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之后,事实仍然不清的,还必须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8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迳行裁判:一是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三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四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以开庭审理为基本方式,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上诉审都以人手紧张等为由,仅由一名承办人负责“审理”上诉案件,且大部分上诉案件都得不到开庭审理,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合议制度,也违反了上诉审案件裁判的程序制度,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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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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