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问题,首要步骤是要确定债务的属性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如果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则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可能会被用以偿还债务。然而,如果债务并非由夫妻双方共同产生,在执行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时,必须尊重并保护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非负债方的那部分,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以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