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状况下,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复议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倘若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到非债务人配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该方有权利启动实施复议诉讼程序。
然而,法院通常会对相关信息进行详尽的审查查阅,比如债务是否确实属于夫妻双方所应承担的共同债务、财产的取得以及所有权等方面的实质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撤销权是什么
在区分权力使用的正当性方面,若出现不当行为,则有必要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纠正,即凭借撤销权的行使,宣告解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的合同关系,进而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协议,如此一来,既可恢复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行使处分权的合法性及公正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之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由被告居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若被告的居所以及常居地点并不相符,那么受理事例的法院则为被告人常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该自然人的籍贯所在地,而其常居地则是指该自然人自脱离原住址至今起诉为止,已连续生活一年或以上的地域,且不适用于该自然人因病入院接受治疗的地方。在特定状况下,如针对非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国范围之内的人士提出的身份关系诉讼,针对下落不明或经宣告失踪的人员提出的身份关系诉讼,以及针对受到强制性教育或拘留措施的人员提出的诉讼,均应由原告所属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若原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不符,则应由原告的常居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在特定状况下,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复议诉讼具有法律效力。倘若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到非债务人配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该方有权利启动实施复议诉讼程序。然而,法院通常会对相关信息进行详尽的审查查阅,比如债务是否确实属于夫妻双方所应承担的共同债务、财产的取得以及所有权等方面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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