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任一方产生的债务问题,离婚之后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关键在于该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负债。若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兼顾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在得到双方共同意愿表达下形成的债务,那么即便在离婚之后,另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若能够明确证明该笔债务仅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实际需求负担,并且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此款确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范畴之内,那么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将不需要为之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