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如何界定公司职员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件,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着重考虑:首先,他必须是对自己所在公司的资产拥有支配、运用、调配等权利的员工或管理层;其次,无论是在资金的管理、发放、还是审核过程中,都具备实际掌控权力的能力,因此,这样的员工可以直接参与到公司资金的收支行动中;最后,他们有能力直接负责、处理和管理公司的全部资金活动,这也是区别于普通员工的重要特点之一。透过这些职务权力,他们可能会选择擅自挪用单位的资金,将其挪为己用或是借给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