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涉及到婚后债务问题之时,若有一方对此毫不知情的话,那么离婚的处理方式便需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进行判定。例如,该笔债务若是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是为了共同生产经营利益,抑或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即便有一方未曾得知此笔款项的存在,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偿还义务。然而,若是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前述任何一种目的,且对于这一切毫不知情的那一方能够提出有力证据证明此笔款项并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范畴之内,更未来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达,那么就应当将这笔债务视作负债一方的个人责任,仅由其独自承担偿还之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