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个人所负之债应当由其自有财产负责清偿。然而,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了债权人专用部分时,在执行过程中便可以对此类份额进行适当处置。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明确划分,那么有可能首先将整个财产予以执行,然后再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以及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