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凭三份互相矛盾或不实的陈述并不能够证明某人是否犯下了诽谤罪行。在确定某项罪行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各种形式的证据进行综合性的判断,而口供仅仅是诸多证据中的一个部分。假设这三份口头证词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且与其他形式的客观证据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们有可能对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如果这些口头证词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不符合事实情况,又没有得到其他可靠证据的支持,那么仅靠这三份证词来推翻已经确定的诽谤罪行几乎是不可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