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笔录口供的过程中,如若遭遇他人以利益交换作为诱因试图引导您做出不当的供述,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觉,不可轻易地受到他人的影响,进而作出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陈述。过后,您完全有权利向相关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对此次笔录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因为,这类诱使当事人作供的行为,无疑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之程序,且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证言亦极有可能因此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与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