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机关在遴选和审查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案件所涉及之证据力度不足、事实真相尚未明确或未满足提起公诉之标准,则可以依法作出驳回决定。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对所有相关证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其中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足程度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等等环节。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存在重大疑点,或者证据无法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责,那么检察机关便有可能采取驳回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