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上限通常为37日,若超过此期间仍未得到释放,那么罪行较大或复杂的可能性极高,并且很大可能已经被正式批准逮捕。然而,具体是否已被批准逮捕,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例如,案件的严重性、证据的充足度等等因素都将影响最终的决定。然而,如果在37日内,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他们将会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该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