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流程中所背负之债务问题,离婚之后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此项义务,仍然需要视具体状况而定。若该笔债务乃是出自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便意味着在离婚后,另一方通常仍需对此负责。
然而,如若有证据表明此项债务已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并且债权人无法证实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另一方则无需承担此项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