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独的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已进行了刑事定罪或惩罚。刑事拘留,这是由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非最终的刑事制裁方式。而所谓的判刑,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依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做出有罪判定,并同时确定其应承担的具体刑罚责任。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若在此期间内未能获得批准逮捕,那么便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是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