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以及负债已经作出了详尽的分割,并且阁下用于购买新的房产的资金来源具有正当性且与前夫背负的外债并无关联,理论上讲,那么您在离婚之后购置的房屋与前夫所欠的外债便应毫无瓜葛。
然而,若前夫的外债乃是在婚期内累积,并且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此夫妇平等承担的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之后,您很有可能仍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偿付义务,这无疑将对您的个人财产状况,甚至包括新购入的房产造成潜在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