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其中一方父母慷慨解囊资助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资助者子女之个人资产名下,可视作仅对该子女单方进行的赠予行为,因此在婚姻产生离异之时,此类房产应当坚决地被判定为当事人一方的私有财产。
然而,如果一方父母愿意尽己所能资助购买房屋,却选择将其登记在夫妇二人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在面临离婚的困境时,双方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纷争,若是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