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形下,作为个人承担的债务通常无法直接对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强制执行。
然而,若此项债务应用于夫妻双方共同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同意基础之上,便有可能涉及到对共有财产实施执行程序。若夫妻其中一方能举证证明此项债务属于其个人自行负担,且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等方面,那么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份额则不应当受到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