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任何涉及到挪用资金的案件中,如果涉案人员未能在案发之前将其非法挪用的资金尽数归还给原所有者或相关部门时,这将会被视为“未能退还款项”的状况。这种情况涵盖了涉案人员既无主动归还该笔款项的意图,也没有实施相应行动的事实,或者虽然他们采取了某种程度上的归还措施,然而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金额未曾得到返还。在出现“未能退还”的情节之时,往往将对法院在决定罚责的轻重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