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被判定有罪并需要接受惩罚的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国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如果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会被视为犯罪。
其次,采取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及灌注等各种隐秘手段躲避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从而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也将构成犯罪。
最后,如果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由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原因曾经受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时,就属于犯罪行为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