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刑事拘留的案件,正式逮捕的期限通常为最多37天。当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审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核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如涉及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况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