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面债务行为通常系指夫妻其中一方在未事先征得另一半的协商或其明确同意的前提下,以自身名义独立对外形成的债务。诸如,某一方未经过配偶的授权和认可,自行进行了大规模的个人消费活动、背负的赌博借款、以及因个人不当行为产生的赔偿债务等等。如此类别的单方面债务普遍须由负债者本人负责偿还,但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
首先,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及共同产生经营收益;
其次,正是由于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签字协议或一方在事后的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引发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