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取得逮捕令的前提之下,一般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越37个自然日。
此外,公安机构对于已被拘留者,如果判定有必要将其逮捕,则需在执行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如存在特殊状况,申请审查批准的日期可予以适度地延长,从而延长至四个自然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或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相应延长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至三十个自然日也是合法且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