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企业面临破产后,关于个人债务的处理方法需要明确划分出该笔债务与公司债务之间的关联性。若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则此种情况与公司的破产并无直接联系,仍然需要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倘若个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出现,那么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便可以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到分配环节之中。在优先清偿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支付破产人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同时还包括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清偿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下的税款;
最后,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